2006年10月25日財建〔2006〕69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yè):
為維護資源性資產國家所有權益,加強和規(guī)范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管理,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的有關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請將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向我們反饋。
附件: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資源性資產國家所有權益,加強和規(guī)范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管理,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是指探礦權、采礦權人以資金方式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本著自愿原則,報經(jīng)批準后部分或全部以股份方式繳納。折股股份按應繳價款占探礦權、采礦權人凈資產的比例計算。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以下簡稱中央地勘基金)持有的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所形成股權的管理。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符合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條件的,探礦權、采礦權人可以按照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權限提出申請。其中屬于中央審批登記的,探礦權、采礦權人可通過主管部門或直接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申請;屬于地方審批登記的,探礦權、采礦權人可通過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
已經(jīng)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批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為國家資本金的,如選擇以折股方式繳納,可按原批準渠道提出申請。
第五條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申請材料一式兩份,主送財政部,抄送國土資源部。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正式文件。
(二)探礦權、采礦權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內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核準或備案文件以及評估報告。
(四)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五)探礦權、采礦權人的出資人同意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繳納并劃歸中央地勘基金持有的證明材料,其中國有獨資企業(yè)的證明材料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出具;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證明材料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出具。
(六)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繳納后探礦權、采礦權人股權結構及比例變化方案。
(七)經(jīng)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八)探礦權、采礦權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產權登記證及公司章程等復印件。
(九)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對符合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條件且材料齊備的,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依據(jù)各自職責予以審核并聯(lián)合批復。
第三章 股權的確權及管理
第七條探礦權、采礦權人自接到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聯(lián)合批復同意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文件后,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主動與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機構聯(lián)系,及時辦理公司章程修改、產權變更登記及賬務處理等相關事項。
第八條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企業(yè)選派人員進入董事會或股東會,并依法履行職責。對由董事會、股東會決策的重大事項,在意見表決前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機構須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請示后決策。
第九條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根據(jù)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的指令,負責辦理所持有的股權轉讓及收益分配等具體工作。
第十條中央地勘基金所持有的股權收益(包括分紅、變現(xiàn)收入等),全部用于補充中央地勘基金。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