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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家塔煤礦的股權拉鋸戰(zhàn):價值過7億 2/3股權去向成迷

2012/12/7 8:57:23       
         1995-1999年12月三人收回對外承包后,先后五次簽訂合伙煤礦內部承包合同,將該煤礦內部承包給王二曉經(jīng)營,郝漢成、李峰峨分別收取過王二曉付給的承包費用5.7萬元。認定“夢家塔煤礦實為王二曉與李明兒、郝漢成合伙所辦,李峰峨并非該煤礦的真正合伙人”,既與查明事實矛盾,也與《通知》認定矛盾,屬事實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這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從開始起訴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整整十年,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陜西省高院重審被駁回訴訟請求后,上訴人仍然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保護自己在夢家塔煤礦的股權。
  
  他在舉報信中寫道,“我雖已風燭殘年,似同小蟻撼大樹,可只要不說清楚我的股權哪里去了,不對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我生不罷休,死不瞑目!”
  
  舉報信的作者是一位年屆82歲的陜北老人,名叫李峰峨,是居住在榆林市府谷縣三道溝鄉(xiāng)后陽峁村的退休干部。十年來,他的身份在普通人和億萬富翁之間徘徊跌宕,皆因這場在夢家塔煤礦股權官司。
  
  府谷縣位于陜西省最北端,是陜西、山西、內蒙古三。▍^(qū))交界的“金三角”地帶,原是國家級貧困縣,自舉世矚目的“神府東勝煤田”被發(fā)現(xiàn)后,便如同坐上了騰飛的火箭,一舉成為全省經(jīng)濟冠軍,并躋身全國百強縣。
  
  李峰峨的命運本來也有望同府谷的發(fā)展一樣,應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從貧窮老漢到億萬富翁的轉變。但十年來,他雖然屢勝官司,卻終究沒有得到自己應得的合法權益,昔日用1000元與人合伙創(chuàng)辦的煤礦如今價值已超7億,卻被合伙人獨吞。
  
  合伙人反目
  
  1987年9月,時年57歲的李峰峨與同鄉(xiāng)大石巖村村民王二曉、縣城郝漢成三人從銀行貸款5000元,加上每人分別出資1000元,創(chuàng)辦了夢家塔煤礦。三人簽訂《個人合伙辦礦協(xié)議書》,約定煤礦股份分三股,三人各占一股。
  
  由王二曉擔任礦長、法人代表,李峰峨任副礦長兼安全員,三人共同經(jīng)營、共同管理,并于1992年6月合伙將煤礦對外承包,三人分享著承包費。1994年,該煤礦營業(yè)執(zhí)照換證時,注冊投資人為王二曉、李峰峨、郝漢成三人。
  
  1995-1999年12月三人收回對外承包后,先后五次簽訂合伙煤礦內部承包合同,將該煤礦內部承包給王二曉經(jīng)營,郝漢成、李峰峨分別收取過王二曉付給的承包費用5.7萬元。
  
  在歷次申請工商登記和換證時,申請資料中王二曉、李峰峨、郝漢成合伙人的地位始終未變,但注冊資金由最初的1萬元發(fā)展到2002年11月登記時的30萬元,每人各占有10萬元股份。
  
  隨著煤炭市場的日益火爆,煤炭價格的日益高漲,曾經(jīng)友好合作、共同經(jīng)營的關系,因為利益糾葛而變得緊張。到了2003年農歷正月十六,王二曉突然不承認李峰峨與郝漢成的股份,說以前的報表、內外簽訂的承包合同都是假的,煤礦屬其一人所有。
  
  對于突如其來的變卦,李峰峨、郝漢成向法院提起訴訟,由府谷縣法院、榆林中院,一直打到陜西省高院。均判定,夢家塔煤礦是個人合伙,李峰峨、王二曉、郝漢成各享有1/3的股份。
  
  因為年邁多病,“對承包中出現(xiàn)的種種糾紛爭執(zhí)無能應付”,2003年4月5日,只比李峰峨小5歲的郝漢成決定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李峰峨,同時商定,在轉讓前后,“因承包出現(xiàn)的糾紛,以及后來所發(fā)生的一切問題,由接收人全部承擔負責,風險自理!崩罘宥胍30萬元(實付28萬元)接收了郝漢成的1/3股權。
  
  在簽署轉讓協(xié)議時,因李峰峨居住鄉(xiāng)下、又值生病,遂由其子李明兒代其簽字,郝漢成為保險起見,要李明兒把自己的名字也署上,于是李明兒在父親的名字下面也加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是沒有寫“代簽人”字樣。他們當初誰也沒有想到,正是因為少寫了這三個字,為后來的一系列麻煩埋下了伏筆。
  
  2003年12月,在府谷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對李峰峨提舉的夢家塔煤礦工商注冊登記檔案資料,包括入股協(xié)議、建礦章程、最初合伙人身份證明、驗資證明、開業(yè)申請登記本、合伙企業(yè)設立申請、合伙企業(yè)設立登記表等12分證據(jù)予以認定,判定李峰峨、郝漢成在夢家塔煤礦分別享有1/3的股權。
  
  王二曉不服判決,向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被榆林中院駁回,維持原判。2004年11月18日,李峰峨、郝漢成依據(jù)生效的股權確認判決對王二曉提起經(jīng)營侵權賠償訴訟,2005年5月30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榆民一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王二曉停止對原告李峰峨、郝漢成合伙經(jīng)營夢家塔煤礦的侵權;二、由被告王二曉賠償原告李峰峨、郝漢成2000年1月至2005年3月31日夢家塔煤礦凈利潤892961.86元。三、訴訟費、鑒定費35000元由被告王二曉承擔!
  
  王二曉不服榆林市中院的判決,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05年10月,陜西省高院作出維持榆林市中院第(二)(三)項,撤銷第(一)項的判決。
  
  無效的勝訴書
  
  雖然官司節(jié)節(jié)勝利,但并沒有為李峰峨贏得煤礦經(jīng)營權,煤礦仍由王二曉把持。
  
  李峰峨稱,王二曉自覺難以勝訴,侵奪煤礦不能得手,“他把黃陵的大隊人馬調來,進駐煤礦,所有人員都統(tǒng)一服裝,統(tǒng)一工具,統(tǒng)一標識,不用當?shù)毓と!?BR>  
  2005年7月6日,李峰峨手持5份勝訴判決書,去礦上找王二曉商討如何執(zhí)行省、市、縣安全大檢查驗收不合格責令停產(chǎn)整改事宜,但王二曉避而不見,卻從外地糾集來乘12輛拉煤車約130余名手持鋼管、砍刀等器件的兇手。
  
  左手腕系著紅布條標記的不明身份者,連同煤礦人員約200余名,把出入煤礦的兩條道路堵死,將李峰峨帶去準備整改的23名工人圍住。
  
  據(jù)李峰峨回憶,當時暴徒用兩輛50裝載機在前追壓,將李方一輛中型面包車砸毀,推入水溝,200余人拋出石塊、磚頭,并用鋼管等兇器等一起打來,不到15分鐘,24人全部被打得血流遍地,然后被命令輕傷抬重傷將其趕到溝對面的公路旁,圍觀的2000余人無一人敢勸救。
  
  經(jīng)榆林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這一流血事件,受骨折重傷5人,輕傷9人,李峰峨等14人受傷住院。其中李峰峨右脛骨、左尺骨骨折、右額頂露骨凹陷骨折,術中清除積血約80ml,顱腦重傷,工人宋崇貴被砍6刀。
  
  李峰峨多次向上反映,終于得到陜西省有關領導的批示:嚴懲黑惡勢力。市、縣政法委組織調查,卻被王二曉等人瞞天過海,暗中阻撓,案件久拖未決。
  
  記者在當?shù)卣{查發(fā)現(xiàn),許多人都知道王二曉勢力過人,村民都對其心有忌憚。記者請人帶路到煤礦,但是帶路人只肯帶到馬路邊,不敢?guī)У降V上去。但也有許多熱心人士,暗中拿錢支持李家父子打官司,李明兒說道,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自己不可能堅持到現(xiàn)在。
  
  2006年3月13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王二曉送達了執(zhí)行通知書,之后王二曉于7月17日前分兩次向榆林市中院上交了被判賠償款及訴訟、執(zhí)行費共計959461.86元。7月24日,李明兒委托代理人臧宇(四川省成都市人)、王爍(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四川分所律師)從榆林市中院領走了賠償費。
  
  被清退2/3股權
  
  按道理講,此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事情到這里就應該結束了,但后來卻因《陜西日報》的一篇內參,讓局勢出現(xiàn)了逆轉。
  
  2006年7月27日,陜西日報《要情反映》第24期,刊登了一篇題為《府谷縣出現(xiàn)一樁怪事》的文章,反映“國家干部李明兒、郝漢成1994年利用職權套取國家扶貧款1.5萬元參股夢家塔煤礦,多次分紅”。
  
  當時有陜西省高層作出批示,陜西省政府隨即發(fā)出【2006】67號督查單。由陜西省監(jiān)察廳牽頭,省財政廳、工商局、煤炭局組成調查組,在榆林市委、市政府的配合下,對“夢家塔煤礦干部入股問題”進行了調查。
  
  調查結果認為,“無任何情況顯示李明兒、郝漢成以1.5萬元發(fā)展資金占有股份的事實,且當事人王二曉也無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其觀點的真實性”,并稱夢家塔煤礦為王二曉、李峰峨、郝漢成創(chuàng)辦的合伙企業(yè),郝漢成已轉讓股份給李峰峨、李明兒;因李明兒在轉讓協(xié)議上簽字,故夢家塔煤礦股權應重新劃分,李峰峨擁有三分之一點五股份,李明兒擁有三分之零點五股份。
  
  而在該報告的“調查結論與處理意見”中卻出現(xiàn)“李明兒一直代父參與合伙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行使股權的行為,經(jīng)請示后認為,李明兒是以父子關系之名,行其合伙經(jīng)營煤礦并占有股份之實,他的代父行為是一種掩蓋其違反政策規(guī)定、規(guī)避黨政紀追究、逃避組織處理的投資入股煤礦行為,應列入清理糾正范圍”的結論。
  
  調查還決定:2005年9月份以來,在全國組織開展的煤炭清糾工作中,身為國家干部、清糾對象的李明兒,未按期申報登記、撤股和上繳收益,隱瞞事實真相,繼續(xù)持有股份,屬于頂風違紀。并建議對李明兒就地免職,責成其退出在夢家塔煤礦的全部股份(該礦的三分之二股份)核收個人所得收益并上繳國庫。
  
  該結論瞬間推翻陜西省高院的判決,讓李家父子不知所措。
  
  據(jù)李峰峨介紹,調查組一個監(jiān)察員,“他挖空心思在我煤礦20年內找到1995年我看病令李明兒在王二曉內部承包煤礦協(xié)議上代我簽字,2003年郝漢成給我轉讓股份代我簽字,因這兩次簽字沒寫‘代簽人’,以及2006年我被王二曉指使暴徒打成重傷,令李明兒去中院辦取王二曉賠償款,都要定成煤礦入股的證據(jù)。”“誰投資,誰有股權是常識,28萬轉讓款全部是我出的,咋就有了明兒的三分之零點五股?兒子替老子辦點事,代簽個字,股權就變成兒子的了,我還有兩個子女,不是制造矛盾嗎?但對這些理,他們根本不聽!
  
  2006年10月23日,陜西省監(jiān)察廳發(fā)出陜監(jiān)函【2006】44號文件《關于落實府谷縣夢家塔煤礦干部入股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責令榆林市政府“按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予以落實”,榆林市再責令府谷縣進行落實。
  
  府谷縣紀委、監(jiān)察局經(jīng)過仔細調查,認為“經(jīng)股份轉讓后李峰峨事實上擁有夢家塔煤礦2/3股、王二曉占該礦1/3股”,“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夢家塔煤礦有府谷縣廟溝門鎮(zhèn)原財政所所長李明兒的股份”。
  
  但府谷縣監(jiān)察局在具體落實陜監(jiān)函【2006】44號文件,關于對李明兒“退出夢家塔煤礦的全部股份(該礦的2/3股份),核收個人所得收益并上繳國庫”的過程中,李明兒否認其在夢家塔煤礦擁有股份并提出退股承諾,并提出落實“對李明兒的處理意見有一定困難。如何落實,請指示”。
  
  最終,府谷縣政府還是于2007年2月10日召開了第三次專題會議,會議決定嚴格按照【2006】44號通知精神,“責令李明兒無條件退出夢家塔煤礦的全部股份,核收個人所得收益上繳國庫,不折不扣地將省監(jiān)察廳的文件精神落到實處,并將落實情況及時上報省監(jiān)察廳!
  
  申請最高院再審
  
  有了這份報告,先前在三級法院的判決中都敗訴的王二曉,終于迎來徹底翻身的機會。2008年王二曉向陜西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5月26日,陜西省高院徹底推翻此前三級法院的判決。
  
  裁定書寫道,“根據(jù)陜西省監(jiān)察廳生效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夢家塔煤礦實為王二曉與李明兒、郝漢成合伙所辦,李峰峨并非該煤礦的真正合伙人……該合伙糾紛已經(jīng)行政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應再予審理。據(jù)此,對李峰峨、郝漢成的起訴應予駁回,原判應予撤銷!
  
  李峰峨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裁定指令陜西省高院再審此案。2011年12月30日,陜西省高院作出再審裁定,由駁回李峰峨、郝漢成的起訴改為駁回李峰峨、郝漢成的訴訟請求。
  
  陜西省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廣韜和北京律師徐沖,作為李峰峨的委托代理人,再次就陜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正在最高院排隊等待立案。
  
  他們在呈遞最高院的《民事申訴書》上提出申訴理由:
  
  一、申訴人李峰峨、郝漢成在夢家塔煤礦各占有三分之一的合伙份額,是該煤礦確定的合伙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
  
  二、李明兒不是夢家塔煤礦的合伙人,在該合伙企業(yè)中沒有任何股份。
  
  三、認定“夢家塔煤礦實為王二曉與李明兒、郝漢成合伙所辦,李峰峨并非該煤礦的真正合伙人”,既與查明事實矛盾,也與《通知》認定矛盾,屬事實認定錯誤,應予糾正。
  
  四、再審判決以《通知》為據(jù),錯誤地將“李明兒代父行為”的法律后果,歸結于兒,而不是歸于父,違反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明確規(guī)定,應予糾正。
  
  五、再審判決與生效判決保護的李峰峨在夢家塔煤礦取得的經(jīng)營利潤89.396186萬元形成明顯矛盾,應予撤銷。
  
  股權去向成謎
  
  198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jīng)商、辦企業(yè)的規(guī)定》中明確,“離休、退休干部,如果到非國營企業(yè)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yè)的企業(yè)中任職。”李峰峨雖為退休干部,但他早已于1979年退休,退休8年后才辦礦,與上述文件精神并不違背。
  
  本規(guī)定還明確表示,“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yè)單位工作的,一律不得離職經(jīng)商、辦企業(yè);不在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yè)單位工作的,不準利用領導干部的影響和關系經(jīng)商、辦企業(yè),非法牟利。”
  
  李明兒雖有公職,但是李峰峨是其父親,不在“子女、配偶”之列,所以李峰峨經(jīng)營煤礦亦不算違規(guī)。武廣韜律師告訴記者,是否違法關鍵是要看公職人員是否有利用職權為家屬所辦企業(yè)從中牟利,從本案來看,李明兒只是一個財政所職員,而且不在煤礦所在鄉(xiāng)任職,不可能與煤礦有任何經(jīng)濟瓜葛。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段萬金律師也表示,公職人員投資企業(yè),違反《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按照《公務員法》,可以給行政人員行政處分,包括開除辭退,但是它不會影響公務員投資的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
  
  “不能因為他違反《公務員法》,應當受到行政處分,就認定他和人合伙投資所產(chǎn)生的民事行為也違法,這是兩個應截然分開的問題。不能因為行政上的違法性而否認民事上的合法性!
  
  在段萬金看來,核心問題是有沒有利用公職身份去影響投資,比如說在安全檢查過程中間大開綠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那么就可能涉嫌濫用職權,可以去追究他的法律責任。但是不能因為他是公務員,就完全否定他投資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
  
  如此看來,就算法院認定2/3或者1/6的股權屬于李明兒,那么開礦行為本身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guī),他所受到的法律后果也只應該是行政警告或是辭退,但不應影響他對外投資行為的效力。即使“責令李明兒無條件退出夢家塔煤礦的全部股份”,也應保護其合法收益。責令上繳國庫,更不是一退了之,留給另外的合伙人。
  
  而更關鍵的問題是,現(xiàn)在被核收“上繳國庫”的2/3股權,已經(jīng)不知去向。
  
  來源:時代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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