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武7·2礦難開審四名重要涉案人出庭
本報8月13日訊(特約記者靳子榮) 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日依法開庭公審震驚全國的寧武7·2礦難重要涉案人李天恩、李德生、連玉明、亢存煥4人。
法庭上,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原中共寧武縣委副書記李天恩,礦難指揮部副總指揮、入井人員清查核對組組長、寧武縣副縣長李德生,身為礦難指揮部副總指揮,協(xié)助事故調(diào)查組副組長,在事故發(fā)生后,不正確履行職責,在有關責任人提議瞞報事故死亡人數(shù)并具體策劃時,為了減輕責任,逃避國務院直接調(diào)查,沒有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認的態(tài)度,同意按照虛假死亡人數(shù)上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寧武縣煤炭工業(yè)局總工程師連玉明、寧武縣煤炭工業(yè)局局長亢存煥,不正確履行職責,同意賈家堡煤礦接替井違法續(xù)建、恢復基建,使該礦井形成簡易生產(chǎn)系統(tǒng),以掘代采,非法生產(chǎn)。礦難發(fā)生后,被告人連玉明、亢存煥又參與瞞報事故真相,并統(tǒng)一口徑,對抗調(diào)查,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濫用職權罪追究二被告人之刑事責任。
在今日的庭審中,4名被告人對公訴人指控的大部分事實表示“認可”,但幾人均站在自己的立場推卸責任,對檢察機關指控的濫用職權罪予以否認,辯護人也作了無罪辯護。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審判結束將由合議庭合議,擇日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帶嫌疑人李天恩到庭。”法槌落下之后,審判長高聲宣布。
9月13日上午,忻州中院法庭,寧武縣原縣委副書記李天恩、原副縣長李德生7·2礦難涉嫌濫用職權案開庭。
高規(guī)格的旁聽者
8時15分,記者從太原趕到了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門口、院內(nèi)已聚集了幾十人。法庭門口,有頭戴鋼盔的5位法警把守著。
記者正準備進入法庭,被告知要想旁聽,必須有忻州中院發(fā)的旁聽證。折到法院辦公樓去領旁聽證,得到的結果是,前一天中午前就發(fā)完了。辦證的法官讓記者等著,她去協(xié)調(diào)。等拿到旁聽證趕到法庭的時候,已是8時30分,書記員開始宣布法庭紀律。旁聽席的180個座位坐得滿滿當當。記者發(fā)現(xiàn)后排的座位上坐著很多穿制服的旁聽者,湊近一看,全是檢察院的。“為什么來了這么多檢察官?”記者納悶地問身旁的一位檢察官。他說:“全市13個縣檢察院的起訴科長都來了。這個案子影響很大,讓我們來是觀摩學習的。”
而一位同行則說,前面坐著的很多都是各縣的書記、縣長等政府官員。負責給記者們領證的那位法官說,按計劃庭審之后領導們還要在法庭就7·2礦難有一個會議。看來,這次審判不僅僅是嫌疑人是否犯罪的一次刑事審判,也是一次有關人員接受法律教育的活動。
檢方指控濫用職權
隨著審判長“帶嫌疑人李天恩到庭”的話音,審判庭的后門打開。寧武縣原縣委副書記李天恩戴著手銬走進了法庭。他,已沒了政府官員常見的“派頭”,但看上去并不沮喪。在兩名法警的押解下,李天恩沿著過道走上了被告席。
以此為開端,本案的法庭調(diào)查開始了。在對李天恩的法庭調(diào)查結束后,他被押到庭外候?qū)。接著,寧武縣原副縣長李德生被押上了法庭。李德生的精神狀態(tài)顯然要比李天恩差些,但也算不上沮喪。對李德生的法庭調(diào)查結束后,李天恩被再次押上法庭。面向莊嚴的審判席,兩名嫌疑人并排坐在了被告席上,留給旁聽者的是他們略顯肥胖的背影。之后,法庭進行了控辯雙方的舉證和法庭辯論。
庭審中,檢方指控李天恩、李德生在寧武7·2礦難中涉嫌濫用職權。
2005年7月2日14時30分左右,寧武縣陽方口鎮(zhèn)賈家堡煤礦發(fā)生瓦斯爆炸事故。李天恩的弟弟打電話告訴他煤礦出事后,李天恩通知李德生及相關部門人員先期到了現(xiàn)場。寧武縣縣長趕來后成立了礦難搶險指揮部,指揮部設在煤礦辦公樓的一個大辦公室,縣長任總指揮,分管的李天恩和李德生任副總指揮。當晚8時30分左右,下井搜救的忻州市礦山救護隊副隊長徐偉明等從井下出來。徐偉明在指揮部匯報情況時,被寧武縣煤管局領導以此辦公室有20多人太嘈雜為由,叫到了隔壁的小屋。李天恩、李德生隨后也都到了小屋。在這間小屋中,徐偉明說井下遇難礦工有30人,并用粉筆畫了遇難礦工遺體所在位置。但在隨后到大辦公室的正式匯報中,徐偉明將死亡人數(shù)說成了19人。
檢方指控,當徐偉明在小屋說死亡人數(shù)有30人時,李天恩、李德生均在場。從那時起,兩被告人已知道死亡人數(shù)不是19人,而在徐偉明匯報為19人時,他們卻聽之任之,默許了這種行為。檢方強調(diào),當時李天恩還問了“30人是什么概念”,有人就解釋說,30人以上國家查,20人以上省里查,10人以上市里查。之后,有人提議少報,徐偉明就從畫圖上不斷抹去遇難者。
檢方還指控,李天恩、李德生后來負責核查死亡人數(shù)的工作,但在已知內(nèi)蒙古還有17具遇難者遺體后,李天恩與李德生又兩次商量對策,訂立攻守同盟,對抗調(diào)查。檢方認為,無論是前面的聽之任之、默許,還是后來的訂立攻守同盟,都是濫用職權,應依法受到追究。
控辯雙方各說各理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認可檢方的指控。他們說在徐偉明說死亡30人并繪圖的時候,他們已離開了那個小屋。當時的30人也不是確定的人數(shù),而是不斷變化的。在有了新的線索后,他們也做了調(diào)查。查出情況后,也逐步上報了。而在發(fā)現(xiàn)了轉(zhuǎn)移到內(nèi)蒙古的遇難者遺體后,他們向縣里領導做了匯報,因此不存在瞞報的事實。
李天恩的律師還認為,李天恩是縣委的工作人員,從事的是黨務工作,只管方向,對行政事務并不具體來抓。因此,說李天恩濫用職權主體就是錯誤的,濫用職權的主體應是政府工作人員。李天恩沒有這方面的權力,當然也并不存在濫用的問題。李天恩是無罪的。檢方則認為即使是黨務人員,也有行政方面的分工職責,主體沒錯。
李德生的律師認為,如果以事實為依據(jù)的話,李德生有瀆職行為。他在徐偉民匯報死亡19人時,沒有阻止,采取了聽之任之的態(tài)度,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但這種瀆職行為只應受到政紀的處分,而不是刑事的追究。他還認為,如果以法律為準繩的話,李德生是無罪的。他說濫用職權罪是個“口袋罪”,何為濫用職權,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李德生的行為是不是濫用職權,濫用職權罪里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按照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的原則,李德生是無罪的。
對于李天恩、李德生的行為是否造成了惡劣影響。被告人及律師認為,檢方指控的媒體的廣泛報道并不能說明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是不是惡劣是由事情本身來決定的。檢方則指出,隱瞞不報是對生命的藐視,是對大眾知情權的侵害。李天恩、李德生瞞報死亡人數(shù)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屬于后果嚴重。
不斷敲響的法槌
控辯持續(xù)激烈,每個人似乎都有表達不完的意思。因為下午在同一法庭還有開庭,審判長不得不多次敲響法槌,提醒控辯雙方節(jié)約時間。
在舉證階段,李天恩的律師要陳述臨汾發(fā)生的礦難(該礦難確定死亡30人,最后報了8人。相關領導受到起訴后,被判了無罪。)審判長解釋說,中國不實行判例制,不能作為證據(jù)。但律師卻認為此案例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審判長為此敲響法槌。而當李德生的律師就此案例進一步論述其意義時,審判長又一次敲響了法槌。
其實,審判長的法槌敲響的不僅僅這幾次。每次發(fā)言前,審判長總會提醒要言簡意賅,而當控辯雙方說的時間長時,他就會敲響法槌。盡管這樣,庭審還是持續(xù)到了將近下午2時30分。而2時30分,已是寧武7·2礦難又一個案子開庭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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