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一條 排土場位置的選擇,應保證排棄土巖時,不致因大塊滾落、滑坡、塌方等威脅采場、工業(yè)廣場、居民區(qū)、鐵路、公路、農(nóng)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場位置選定后,應進行地質(zhì)測繪和工程、水文地質(zhì)勘探,以確定排土參數(shù)。
第六百三十二條 排土場周圍應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設施。當排土場范圍內(nèi)有出水點時,必須在排土之前用盲溝等方法將水疏出。排土場應保持平整,不應有積水。
高臺階、多臺階排土場應在最下層排棄中硬以上巖石,必要時應清理基底。
第六百三十三條 鐵路排土線路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必須向場地內(nèi)側(cè)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線必須設置移動停車位置標志和停車標志。
第六百三十四條 列車在排土線上運行和卸車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列車進入排土線后,由排土人員指揮列車運行。機械排土線的列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人工排土線不得超過15km/h;接近路端時,不得超過5km/h。
(二)嚴禁運行中卸土。
(三)新移設線路后,首次列車嚴禁牽引進入。
(四)翻車時必須2人操作,操作人員應位于車箱內(nèi)側(cè)。
(五)清掃自翻車應采用機械化作業(yè),人工清掃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六)卸車完畢,必須在排土人員發(fā)出出車信號后,列車方可駛出排土線。
第六百三十五條 推土犁排土時,推土的運行速度不得超過20km/h;接近路端時,速度不得超過5km/h。
第六百三十六條 單斗挖掘機排土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嚴禁超挖。
(二)挖掘機至站立臺階坡頂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1.臺階高度10m以下為6m;
2.臺階高度11~15m為8m;
3.臺階高度16~20m為11m;
4.臺階高度超過20m時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七條 排土機排土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排土機必須在穩(wěn)定的平盤上作業(yè),外側(cè)履帶與臺階坡頂線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二)工作場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須符合排土機的技術(shù)要求。
(三)排土機長距離走行時,受料臂、排料臂應與走行方向成一直線,并將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車在前靠近回轉(zhuǎn)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銷子固定;嚴禁上坡轉(zhuǎn)彎。
第六百三十八條 排土場卸載區(qū)應有通信設施或聯(lián)絡信號,夜間應有照明。
第六百三十九條 汽車運輸排土場及排棄作業(yè)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排土場卸載區(qū),應有連續(xù)的安全墻,其高度不得低于輪胎直徑的2/5,特殊情況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應有3%~5%的反坡。
(三)應按規(guī)定順序排棄土巖,在同一地段進行卸車和推土作業(yè)時,設備之間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卸土時,汽車應垂直排土工作線;嚴禁高速倒車、沖撞安全墻。
(五)推土時,嚴禁推土機沿平行坡頂線方向推土。
第六百四十條 當出現(xiàn)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險時,必須停止排土作業(yè),制定安全措施。